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2 引用标准《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 术语 3.1 燃烧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3.2 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液体。3.3 可燃液体闪点大于 45℃的液体。3.4 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3.5 爆炸下限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4 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4.1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 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b.石油醚(90-120)—闪点-21.7℃;c.苯—闪点 4.44℃;d.工业甲醇—闪点 11℃;e.异丙醇—闪点 11.67℃;f.无水甲醇—闪点 12℃;g.二氯乙烷—闪点 13℃;h.丙酮—20℃。4.1.2 乙类 a.乙酸酐—闪点 49.4℃;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4.1.3 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 63.9℃b.二乙醇胺—闪点 146℃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 280℃4.2 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实行措施,加强管理。4.3 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5 装卸运输要求 5.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实行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5.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5.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5.4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实行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5.5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实行防水的措施。5.6 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5.7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5.8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5.9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5.10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5.11 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6 贮存要求 6.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