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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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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安全义务内容摘要:法国法上的安全义务是指合同债务人在主给付之外对债权人的安全所负有的保障义务。该义务最初为结果义务,后来判例也进展出作为手段义务的安全义务。在责任不竞合的背景下,手段安全义务的定性意味着受害人保护的弱化。于是,法定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路径部分替代了原先的合同路径。安全义务与德国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性质相似,但制度背景、具体功能以及所生责任性质相异,与交易安全义务则性质有别。安全义务与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在适用范围、所生责任的性质、形态方面均有本质差异。关键词:法国法安全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交易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国法上,安全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主要是提供标的物或服务的合同)中,债务人在主给付之外,还应注意保障债权人的安全。〔1〕安全义务是法国民商法及其他许多单行法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尤其涉及债法的基本理论,是法国债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准确理解安全义务,对于把握法国债法体系有重大助益。鉴于国内学界对该义务的介绍极其简陋,也不乏误读之处,笔者拟对安全义务作全面梳理和分析,希有助于同仁加深对该义务的了解。另考虑到在德国法、中国法上皆有类似的概念和制度,如德国法上的附随保护义务、交易安全义务,以及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故笔者在深化评析安全义务的基础上,对这些制度逐一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和归纳,以凸显这些类似概念和制度的各自内涵和本质。一、法国法上“安全义务”的诞生与演进“安全义务”诞生于法国判例法。法国最高法院在 1911 年 11 月 21日作出的有关航海客运的判例中,〔2〕判定承运人应负担合同责任,因为承运人“原本应当搭载乘客使其毫发无损地达到目的地”,本案中乘客无需证明承运人存在鲁莽或疏忽。〔3〕此举实际上是法官强行扩大了合同范围,将合同当事人可能原本并未打算约定的安全义务纳入其中,〔4〕其目的是为了免除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在某些场合下,如此操作对于帮助受害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自此案之后,安全义务被逐步体系化,其适用范围也日益扩张。这种扩张体现在合同类型、损害类型、以及合同外领域等三个方面。首先,判例确认,不仅在运输合同中存在安全义务,而且在其他多种类型的合同中均存在该义务。最常见的是出现在承揽合同中。因为承揽合同的具体类型极其多样,包括涉及集市杂耍的合同(如碰碰车的使用者和经营者之间签订的集市娱乐合同);〔5〕旨在教授或实践某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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