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 12320-12440,北纬 2540-2600 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平方千米
〔1〕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2〕一文发表,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日两国之间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产生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日趋激烈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立场(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 1895 年中日《马关条约》〔3〕中割让给日本的领土
根据《开罗宣言》〔4〕和《波茨坦公告》〔5〕的有关条款,战后日本应予以归还
《旧金山和约》〔6〕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7〕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生影响
(二)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