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典型案件xxx工商局20XX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件(案件一)20XX年2月13日,我局12315热线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其在位于东门街的物美购物超市购买了散装桃酥二斤总价为十六元,回家发现有几块霉变现象,到该超市要求退款,但超市人员以卖出商品是否是原先卖出去的为由不予更换。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电话后立即赶往位于东门街的物美购物超市并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发现桃酥标签出厂日期为20XX年2月13日,发现散装馍片标签出厂日期标注为20XX年2月16日,而且该超市对这些散装食品无法出示任何检验合格报告或证明,属于属于虚假标注食品标识行为。当事人虚假标注食品标识行为从主观、客观已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XX县区工商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退还消费者王先生购货款;2.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3.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案件二)20XX年5月21日,我局消保股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5月19日在位于南门外的巨龙批发部购买了两桶奶粉和四瓶罐头,总价为118元。回家发现奶粉已经过了保质期(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日期标注为20XX年10月11日),据张女士反映罐头当时没有张贴任何商标标识,是在张女士一再要求下商家给了张女士四张商标纸让其自行粘贴。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到巨龙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批发部所经营的桔子罐头和黄桃罐头外箱包装标有生产厂家公司和qs质量安全标志等,但打开外箱包装里面罐头没有粘贴任何商品标识,而是标识纸叠放在箱子里侧,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出示相关罐头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时候当事人无法出具任何证明材料,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当事人第1页共3页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XX县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退还消费者张女士购货款;2.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3.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0XX工商局消保股20XXx年xx月20XXx工商局20XX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件(案件一)当事人:刘小利;性别:男;身份证号:20XX20XX20XXxx;民族:汉;职业:个体户;现住址:XX县区塔梁街。20XX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塔梁街文笔塔附近经营水产,执法人员索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检疫证明时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应证明并当场承认其所贩卖水产并无任何检疫证明,当事人属于经营未经检疫不合格肉类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XX县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六款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案件二)当事人:董斌;性别:男;身份证号:20XX20XXx;民族:汉;职业:个体户;现住址:XX县区城内。20XX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加德士快餐店”所从事经营用于进行快餐加工的原材料中有两袋只注明是“k2”的肉类制品无任何商标,无任何检验合格证明;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说出这两袋肉制品来历,并且当事人对其所经营没有任何进销台账记录,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第2页共3页文件,当事人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