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
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涉及土地的大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一列的具体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对承包方案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