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答辩状离婚被告答辩状 1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 20xx 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 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根据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 年 4 月 5 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常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 年 8 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艳羡。20xx 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间或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 7 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耀。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判,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 8 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