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权力制衡机制与企业治理模式 前 言 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运作的基础是强制(杨瑞龙,2002 年)。在企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治理结构作为“一组契约的连接点”,涉及到企业交易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因此,企业治理结构的实质就是如何使各种投入要素的利益相关者赖以合作的经济组织,最大限度地通过权力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使各利益相关者收益。 企业家是企业的领袖,在企业的权力机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在企业权力分配机制中,企业家的权力空间将直接影响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及其行为的校正。因此,企业家的权力配置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控制权分配的制度安排。 一、企业家权力配置前瞻性理论界定和相关说明 在既往的经济理论中,经济学家们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企业家控制权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事实上企业家权力配置在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企业家权力使用空间的拓展与企业家行为及企业利益一致性的校正问题。分析企业家权力配置至少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有关权力的界定问题。二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划分;三是与权力配置相配套的约束问题。强调权力的界定意味着企业家在不同的企业制度下,应享有的权力与企业效率的关系;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划分,意味着如何明确主体利益及相关利益的责任问题;强调权力约束意味如何克服企业家权力滥用,治理企业家腐败问题。 (一)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问题,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然而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至今尚未有标准、通用的定义。自 1963 年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首次定义“利益相关者”算起,迄今经济学家已提出了近三十种定义。米切尔(Mitchell,Agle and Wood ,1997)归纳了其中 27 种,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第二类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一类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 第三类认为只有在企业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我赞同杨瑞龙教授提出的,把第一类定义归结为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只有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时,才能化为真实的(这里用“现实的”也许更准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