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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章--分供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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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分供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供应商的管理,客观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加强对项目分包供方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的供应商(包括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服务类供应商(包括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顾问、营销策划 /代理等)的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1、合作供应商:指向各项目公司提供直接用于项目建设或维护的材料、设备、施工以及服务的组织。3.2、可试用供应商:指经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向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资格,尚未合作或首次合作存在问题但不严重,并有意再次试用的供应商。3.3、合格供应商:指与各公司合作过,经各公司评审为合格的供应商。3.4、战略合作伙伴:行业知名企业或已经评定为的合格供应商,经公司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3.5、不合格供应商:不符合公司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或经资格审查、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商。3.6、黑名单供应商: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等行为的供应商。4、职责4.1、招投标经办部门:负责发起、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分供方进行评价,并收集各部门的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归档。4.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分供方在施工/服务全过程中的表现和状态进行评价。5、工作程序5.1、分供商通用项目的评价。--招投标过程评价,评价项目及主导部门。5.1.1、对招标/采购信息的响应(态度),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5.1.2、领取招标文件以及递送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速度),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5.1.3、分供方企业资信(企业资质、业绩以及财务状况等),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5.1.4、投标书内容(组织方案、专项设计、新技术应用、报价等),由经办部门、项目进展部(工程)、财务部以及职能部门共同评价。5.1.5、合同条款及服务承诺,由经办部门、项目进展部(工程)、财务部以及职能部门共同评价。5.1.6、评价比例及权重:详见附件一 《分供方通用项目评价表》5.2、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分类项目评价。5.2.1、工程施工类分供方评价项目及主导部门:a)施工准备的时间及效果(设备材料准备速度、进场安排与对接等),由项目进展部(工程)、职能部门进行评价;b)施工进度,由职能部门进行评价;c)施工组织(设备材料、人员准备及安排),由职能部门进行评价;d)施工质量,由职能部门进行评价;e)分供方技术实力,由职能部门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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