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分供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供应商的管理,客观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加强对项目分包供方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的供应商(包括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服务类供应商(包括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顾问、营销策划 /代理等)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3
1、合作供应商:指向各项目公司提供直接用于项目建设或维护的材料、设备、施工以及服务的组织
2、可试用供应商:指经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向各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资格,尚未合作或首次合作存在问题但不严重,并有意再次试用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指与各公司合作过,经各公司评审为合格的供应商
4、战略合作伙伴:行业知名企业或已经评定为的合格供应商,经公司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
5、不合格供应商:不符合公司供应商资格初选条件,或经资格审查、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商
6、黑名单供应商: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等行为的供应商
1、招投标经办部门:负责发起、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分供方进行评价,并收集各部门的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归档
2、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分供方在施工/服务全过程中的表现和状态进行评价
5、工作程序5
1、分供商通用项目的评价
--招投标过程评价,评价项目及主导部门
1、对招标/采购信息的响应(态度),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
2、领取招标文件以及递送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速度),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
3、分供方企业资信(企业资质、业绩以及财务状况等),由经办部门负责评价
4、投标书内容(组织方案、专项设计、新技术应用、报价等),由经办部门、项目进展部(工程)、财务部以及职能部门共同评价
5、合同条款及服务承诺,由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