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法律规范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是指认证审核人 员,以及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认证审核人员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和 服务认证审查员
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 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决定 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认证人员从业,是指受聘于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 从事的认证审核及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员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认证人员 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 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的认证人员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员认证机构除需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认证人员及人员认证机构的行为法律规范要求,对认证人员及人员 认证机构从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 认证人员及人员认证机构在所辖区域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行为相 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人员涉 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认证人员基本要求】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 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活动具有完 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认 证领域工作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