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法律规范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是指认证审核人 员,以及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认证业务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和 服务认证审查员。认证业务管理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 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决定 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本办法所称认证人员从业,是指受聘于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 从事的认证审核及业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人员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认证人员 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 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的认证人员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人员认证机构除需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认证人员及人员认证机构的行为法律规范要求,对认证人员及人员 认证机构从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 认证人员及人员认证机构在所辖区域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行为相 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人员涉 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第五条【认证人员基本要求】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 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活动具有完 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六条【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认 证领域工作的个人素养、知识和技能,并经从业认证机构能力评 价或人员认证机构认证(注册),以满足实施相应领域认证活动 的需要。认证人员应通过参加培训等方式,持续保持和提升专业素 质、从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特别领域认证人员要求】对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 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认证人员要求,由国务院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需要时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 见。第八条【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