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确保提升安全,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的标准、规定,结合鹤煤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鹤煤公司本部矿井及各区域公司
第二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主副井提升系统管理流程,法律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仔细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提升司机、信号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仔细执行“两述法”
第四条 主副井提升机及电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8 — 24 小时的停产预防性检修,每年检修时间不得少于 12 个工作日
第二章设备维护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各矿应严格执行副井提升系统准运证和月度安全评价制度,准运证由机电部验收后发放,没有准运证私自运行的,对机电矿长罚款 30 元,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 20 元;主井提升系统推行表单化管理,每月由机运科组织人员根据表单规定的标准逐条对标
安全评价必须由机电矿长亲自组织,分组评价,对存在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并针对隐患存在的原因从设备和管理方面进行剖析,杜绝重复隐患,评价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检查人员签字
每月的安全评价必须根据规定日期进行,由于特别原因需变更时必须提前 3 天上报机电部
安全评价要针对标准逐条对比,严禁流于形式,否则追究机电矿长的责任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或经机电部抽查评价项目不全面的,当月“双基”考核扣 1 分/条;假如存在重大隐患,矿未排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对机电矿长罚款 50 元/条,对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罚款 30 元/条,当月“双基”考核扣 1 分/条
第六条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