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扩股协议书 本增资扩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 年 月 日在中国·上海市订立:甲方:XXXX 光微电子科技有限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1. 证件号: 住址: 2. 证件号: 住址: ..依下类推 执行事务合作人: 鉴于: 甲方(以下简称“XXXX”或“标企业”)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 8 月成立并正当存续有限责任企业,其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其主营业务为 MEMS 传感芯片设计和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现登记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下同),实收资本为 万元。 乙方是标企业股东,其中:持股 %,持股 %。 甲方为促进企业进展,拟继续引入投资者并进行增资扩股;同时,乙方均同意引进丁方作为标企业投资者。 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投资标企业,成为标企业股东。 协议各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协议以下,以兹共同恪守。 一、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以下特定含义: 各方或协议各方 指 甲方、乙方、丙方原股东 指 乙方 实际控制人 指 乙方中 XX、XX 投资方 指 丙方 标企业 指 XXXX 光微电子科技有限企业 本协议 指 本《增资扩股协议书》工作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外工作时间投资完成 指 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总额 万元出资义务 过渡期 指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投资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投资之日时间段投资成本 指 投资方向标企业投资金额,即为 万元 投资方投资完成后,标企业以任何方式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情况,但以后续股权融资 指 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同百分比转增注册资本除外。 投资价格 指 投资方取得标企业 10%股权所对应投资金额,即为 1000 万元 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组成对本协议条款解释或了解。 二、投资前提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义务以以下条件满足为前提,但投资方同意豁免一项或多项条件除外: 标企业对其业务经营所必须专利权均具备正当全部权或使用权。 标企业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关于信息等。 标企业已按摄影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等要求推行了此次增资所必需程序、经过对应决议,取得了其推行本协议所必需同意和授权,标企业原股东已放弃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 标企业和原股东在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