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法律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 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根据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九条根据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 90 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进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讨论确定。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