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老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老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小学(幼儿园)高级老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在面对全体学生、实施素养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讨论的能力,独立开展和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育青年老师的能力,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
能运用一门外国语猎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沟通,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特别教育学校小学部、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老师资格的老师、教研员申报中小学老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老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仔细、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 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 2 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 3 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 5 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讨论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