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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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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举业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法律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第三条 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制造必要条件。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持续督导内容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水平;(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法律规范等。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第十条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可以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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