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目的为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评比,事故责任追究等奖励与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犯罪,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不适用此制度。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要求4。1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均在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内实行奖励和处罚,实行权责对等的原则,同一行为违章行为不得多次处罚。4.2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必须有事实依据。奖励和处罚要与安全生产工作业绩、安全责任落实挂钩。4.3 奖励中的晋升、降职、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报送安委会领导审批。5、主要内容5.1 奖励与处罚的类别5.1.1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调薪、晋升等。5.1。2 处罚:分为通报批判、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5.2 奖励与处罚的原则5.2。1 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者、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者、安全管理失职、渎职者;对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等,要给予相应的处罚。5.2.2 对仔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着成绩者;对在事故抢险与救援等事件中表现突出,立有功劳和做出特别贡献的先进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5.2.3 奖励与处罚的相关标准可根据相关制度执行,也可由各部门做出决定另行处罚和奖励,但必须报安委办备案执行。5。2.4 奖励与处罚的相关情形见本制度的 5。3 与 5.4 项,若不在此列时由安委办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协商决定;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权限及执行方式参照《安康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5。3 处罚的情形5。3。1 根据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之一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被处罚的人员一般只涉及到二个级别(即当事人与其直接责任上司);事故性质较严重时再向上追加领导者责任并处罚。处罚款额由安委办根据事故性质来决定;对其管理者和领导者的处罚额可按级别增加罚款量。5.3。2 对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因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管理责任人要承担责任。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安全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属于失职,可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处罚。5.3.3 安委办下达生产安全整改通知后,整改部门对安全隐患拒不执行整改任务的、不配合公司进行消防演习的、拒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