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第五条 公司根据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纳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 20 万元以上的;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以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纳特定专利技术的;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 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 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