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本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佩戴耳标,并须经屠宰场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作好记录。 二、进场生猪必须根据“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做好非洲猪瘟检测,并做好每批次瘦肉精检测,全部为阴性的方可进入,同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要立即上报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并作无害化处理。三、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 30 天后进行重新检疫,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宰后检验合格、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检疫人员凭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屠宰企业要同时做好产品流向可追溯登记.五、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依次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生猪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生猪前应当向驻场(厂)官方兽医、检疫人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 6 小时),经检疫合格并出具准宰单后方可屠宰。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根据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并做好肉品可追溯记录。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报告. 三、驻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当班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屠宰场消毒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