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接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管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