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方案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推进服务型统计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统计行政指导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中心任务,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为重点,以完善统计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统计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提高统计行政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我市“两个率先”的工作目标。二、指导原则统计行政指导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简称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下同)为有效实施统计行政目的,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行政相对人,下同)作出的非强制行为,是对统计管理方式和执法形式的重要补充。(一)合法原则。统计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合理原则。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指导方案、方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三)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监督。(四)效率原则。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五)非强制原则。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强迫其接受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统计行第1页共4页政指导的内容、形式等不具有强制性。三、适用范围市、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统计行政指导:(一)依据统计行政管理职能,在统计管理、业务、信息、咨询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改进和完善统计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三)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提升统计业务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五)其他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四、指导方式统计行政指导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告知其统计权利和义务。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就统计行政管理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性、倾向性意见。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帮助、支持,提高其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提示。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统计工作相关事项进行提示或提醒。警示。就行政相对人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劝告。示范。通过推荐、现场观摩推广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规范地开展统计活动。回访。对行政指导过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巩固指导效果。除以上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开展行政指导。五、指导程序一般程序:第2页共4页(一)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准许。(二)政府统计机构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三)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等相关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四)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指导。(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1、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2、实施行政指导时,法律或者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