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质量问题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承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
1质量事故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安装、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的分类3
1重大事故的分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3
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3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3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3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3
5一次返工真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2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3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1页共14页4
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在当日进行事故分析,并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队)
分公司质检员对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当日向分公司(或项目队)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队)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
由项目部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分公司(或项目队)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项目部同时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性质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