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市内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XX县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第1页共12页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需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拆迁人有权选择经认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