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延迟现场检查验收的申请书辅导现场检查验收须知辖区各拟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7】45号)要求,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验收工作质量,现将辅导验收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保荐机构及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辅导验收
现场检查期间,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场配合检查工作
二、保荐机构、公司应通知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报告、工作底稿,并准备以下资料:1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辅导工作底稿;2
审计报告及有关专项报告;3
律师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报告;4
招股说明书记有关专项报告;5
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1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兼职情况;6
公司组织结构和股份关系图示;7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三会“议事规则、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等)
现场检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现场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1
约见各中介机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集体座谈;第1页共2页2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考试;3
实地考察公司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4
检查中介机构及公司提供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5
约见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等谈话(必要时);6
汇总并反馈检查意见
四、考试要求(一)参加考试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