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为便于理清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究竟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税种为标准,详细梳理和解读当前涉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用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