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XX县区垃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区垃圾的管理,改善XX县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XX县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XX县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XX县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XX县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XX县区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第六条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XX县区内按国家规定设置果皮箱、垃圾站、转运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垃圾收集设施应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害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XX县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管理
城市规划区、居民小区和个体工商门店的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投放,严禁散倒、乱泼脏水和污水混倒
大件废弃物(如废旧家具等)不准堆放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地,由居民住户、工商业主、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干净
第十条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转运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运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由第1页共6页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放入自备垃圾箱内
各单位应取缔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备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并转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街道办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