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人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人才市场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者兼营的组织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放有序,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和发挥作用,加强人才宏观调控,采取措施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许可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延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第1页共5页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省属单位、中央在鄂单位、省外单位在本省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XX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