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燃气器具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器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同管理部门)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准产证制度)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
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1页共7页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
第八条(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条件)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工具;(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