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二课时的法制教育课,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可以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方面聘请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给予生理、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
第八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第1页共6页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未成年人的水平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