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意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安全运作;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五保户、特困户参合率达100%;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不出市的分级就医格局。三、组织机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接受市合疗办具体指导。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经办、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构规格及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研究后全市统一明确。乡镇在社会保障服务站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由1名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合疗办主任。四、参合对象和筹资办法(一)参合对象及时间要求。凡本市农业人口(以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12月31日以前在指定地点交纳下年度个人参合基金,办理参合手续,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二)筹资原则及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第1页共5页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农民参合费用由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筹集。允许民政、扶贫、农业、计生、残联等其它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倡导经济基础好的行政村为农民统一交纳参合基金,倡导实行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制、滚动筹资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筹资模式。具体筹集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筹资标准及要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中、省、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14元、3元、3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逐步提高农民交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解决,其他特定人群如计生“双女户”、残疾人等的个人参合费用,由相关部门、团体适当解决。五、基金管理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区为单位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风险基金、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三部分,只能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一)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5%计取,3年内达到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上缴和使用办法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家庭帐户基金。家庭帐户基金总额不超过个人筹资额的60%,以户为单位归农民个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和健康体检、住院自付部分等费用,可以累计储存和结转继承,不能支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度个人缴费。(三)大病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风险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后的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大病统筹基金的使用率,年度大病统筹基金节余一般不应超过15%,节余过多的县区可经过批准进行二次补偿。第2页共5页六、补助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一)大病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慢性病门诊费和大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按《*市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由县区确定具体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报市合疗办批准后实施。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