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监督的问责制度思考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方位、“撒网式”的监督格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不可否认,各种监督尚未充分形成合力,监督力度不够和效果不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进一步探索提高监督整体效能的有效途径,真正把各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程序、适用范围和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表明了问责制度在领导干部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为在公共行政监督体系建构中,如何理解与发挥行政问责的应有作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拟在分析行政问责的内涵、行政问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能使行政问责与其他监督方式协调配合,建构以行政问责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监督体系,以期形成监督合力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行政问责一说古已有之,它是随着官僚政治的产生而产生的
《孟子X8226;公孙丑》中提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者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者去
”说明担任行政官职的人员,倘若不能较好地履行其职责,就应该主动辞职;担任谏官的,倘若有言不谏,也应该辞职
而在当今,关于什么是行政问责,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行政问责的办法也多各有所侧重
在行政问责的内涵中,问责是其核心,行政则是其外延范围的限定
当前,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解经常存在两方面分歧:一是行政问责的主客体界定;二是行政问责的“责”的界定
行政问责的主客体界定对于行政问责主体的理解中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属于同体问责;二是认为行政问责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属于异体问责
当前我们所实行的行政问责,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运作来完成的,可以说它主要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