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专门小组职责教代会职责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一、教代会审议建议权
是指包括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
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
校长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每年一次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权
是指凡属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都应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教代会审议决定权
是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都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
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
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教代会评议监督权
是指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配合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校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院(系)处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
也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参加测评会、个别听取意见、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校党委收第1页共4页集教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参考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