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二、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面临的问题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过于单薄,与国外的相关制度对比,在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发起方式和发起条件首先,庭前会议应该由哪一方发起在理论探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审判人员召集控辩双方召开,但反对者认为这将使审判人员陷入先入为主的判断,损害法官心证的独立性
有观点认为应当由检察官发起,但如此一来会造成检察官既当主持人又是参加者的双重地位,辩护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且在法官未参与的情况下,一部分事项并非检察官的权限,也非控辩双方合意能够解决,如是否同意重新鉴定,是否同意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如何申请法官回避等
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庭前会议制度固定化成为我国的刑事诉讼预审制度,设立预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
但这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首先,实行普遍的预审制度对于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一种负担,会降低诉讼效率;再次,设立预审法官需要法院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司法官,这对于司法资源较为紧张的我国来说是一个“奢侈”的目标
其次,在什么条件下发起庭前会议也值得思考
如前所述,对于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前会议无疑是一种负担,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但庭前会议召开的起点是否就是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公诉案件
抑或是重大复杂案件,如何确定一个量化标准
如果全交由审判人员决定庭前会议的召开,是否有损于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的诉讼权利
如果一个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是否需要召开多次庭前会议
如果需要,如何保证庭前会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
(二)庭前会议结果的效力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案件有关问题达成的共识或协议如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事项的效力如何
第1页共6页例如,庭前会议中出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