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1页共10页(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