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法律分析摘要
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发展缓慢且有限,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因授权不充分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难免有些捉襟见肘
关于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立法态度不统一、立法范围不广泛等问题,我们可吸取域外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确立默示许可制度法律地位、明确适用范围及保障著作权人相关救济权利等举措,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关键词:默示许可;著作权;网络传播;法定许可;利益平衡一、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概述(一)默示许可的概念
“默示”一词来源于民法,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了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识表示
[1]这里的“默示”,法律将其局限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
默示意识表示是指通过约定或法律上规定的表面上不作为但可通过推理得出其意思的一种表示形式,其与明示具有相同的表示价值,就像卡尔X8226;拉伦茨所说:“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下,沉默或者其他任何一种不使用某些话语或者符号的行为作为不作为的一种形式,也会具有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的意义”[2]
其具体可分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和推定的意思表示两种
而默示许可,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沉默形式为意思表示形态、以许可为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这种默示许可最初出现在合同法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即体现了对默示条款的认可,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可通过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来推定
[3]通俗而言,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发生一些不可预料的事情,双方当事人便可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来解决冲突,而不需在合同条款中特地载明
采用这一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合同公平,维护交易双方的可期待性利益,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合同条约,促进交易的迅捷简便,提高合同市场运作性
随后,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该制度的精神内涵被应用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