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及管理要求XX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XX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第1页共8页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