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
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1页共5页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