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建设审批制度XX县区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了规范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XX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实施办法》、《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码头建设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和条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码头建设项目前置审查事项1、水务局负责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主要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沿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形式、规模、用涂等
2、交通局(航道管理站)负责码头建设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涉及航道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部门审查同意(一级至四级航道需经二省航道管理局审查,五级至七级航道需经XX市航道管理处审查,等外级航道需经XX县区航道管理站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位置、规模、结构、地址等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申请书;码头所处位置的平面图、航道断面图、建筑设施设计图、立面图
3、环保局负责码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根据码头建设的用途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由环保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审查内容
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第1页共3页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局负责码头建设规划审查根据相关条件,由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主要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满足城市防洪和航道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