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安全管理制度“四防安全”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四防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工作人员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XX省消防条例》和《XX省社会治安综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四防安全”即。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事故安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四防安全”工作,科(室)参照执行。第四条学校“四防安全”委员会是我校“四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修订“四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四防安全”责任状,采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四防安全”隐患,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加强检查和督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四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推进落实等日常工作。应建立“四防安全”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四防安全”设施状况,及时更换维护,不定期组织人员学习灭火设备使用方法及开展应急演练。各科室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科室“四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和巡查。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人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安全员应及时提醒,严重者应予批评-1驾车公出前,应做好车辆安全检查。第十二条值班值守人员要在值班期间在岗在位、反应高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第1页共2页值班值守人员、收发员和更夫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加强巡视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值班值守人员要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加班人员要提醒注意安全;更夫要在18时、20时、6时对办公楼进行3次全面巡查,巡查工作要有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扣除一定比例的目标责任奖金。行为情节轻,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免于处分;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四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做深刻检查、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相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四防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取消一切年度评优资格。第十四条“四防安全”委员会、“四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检查员等人员发生变更随时调整。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4-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