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
20**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试点县(市、区)要在20**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
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第1页共4页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