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第六条各级政府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征管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第1页共8页(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九条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