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9-1【实施日期】2008-9-1【发布单位】【文号】XX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1页共7页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