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追查赃物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收据管理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罚没收据种类:(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第1页共8页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三)其他罚没收据: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