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根据《党章》和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达到的要求是:提高了党员素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该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得到了处置;健全了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党内生活开展正常;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在“七、一”之前结束
第二章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依据第五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作用,甚至起坏作用的党员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一)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再承认党纲和遵守党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党员作用
(三)没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四)不按规定或要求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无正当理第1页共8页由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和正当的上交、提留任务、或长期挪用、拖欠公款不还
(五)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