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县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计划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第1页共7页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转报
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县计划部门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国家、市XX县区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未超过的立项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对城镇景观、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