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第1页共4页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