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管理制度[5篇材料]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1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1页共7页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