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山西焦煤《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精神,特修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矿领导,是指矿领导班子成员(矿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后勤矿长、经营矿长、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和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等)
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不参与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三条矿井、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矿井班子成员及带班数量第四条各矿井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五条生产(含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l、矿长、党委书记不少于5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月
2、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4次/月
3、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在以上基础增加2次/月·人
4、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待遇仍执行原规定
下井带班履行区长职责
第三章下井带班人员职责第六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第1页共23页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纠正“三违”,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作业现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