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第1页共5页(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