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XX县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XX省财政厅、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财政性资金:(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四)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按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的职能部门,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1页共9页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预算单位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原则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能,并按照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