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一、接待登记制度
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二、受理立案制度
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制度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审理制度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
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听证质证制度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第1页共13页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