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煤矿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样制度霍州煤电汾源煤业文明煤矿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211号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第一条: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到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试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四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施XX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有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见证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1页共10页第六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位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